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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麟洛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有關本府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申辦作業一案,請於111年6月30日前提報111年度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表件到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審辦。

{{ $t('FEZ002') }} 麟洛國中|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5月10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10018101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申辦作業原則如下:
(一)補助範圍:以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種類及項目訓練之選手為限。
(二)補助對象:為本府111年度核定各該校設立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所屬優秀選手為限。
(三)執行內容:學雜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補助等3類計畫;各執行內容之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及補助基準請參閱本作業要點附件(資格條件所指前一年度係指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或獲得規定賽會成績者)。
(四)執行期程:學雜費補助以110學年度下學期及111學年度上學期(計2個學期),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均以111年1月至12月(計12個月)為補助範圍。
(五)所報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後,如原所屬選手符合本作業要點資格條件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於111年8月30日前,彙整轄區內各訓練分站資料,提報修正資料表(如附件)到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審辦,俾年終據以核結:
1、原所屬選手轉學或畢業升學至本縣市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2、原所屬選手有跨縣市轉學或升學至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3、計畫核定時非屬訓練站選手,於新學期有轉學或畢業升學至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並有訓練事實者(需提具該選手訓練事實證明)。
4、原所屬選手在學期間有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訓練者(需提具相關證明),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已領取補助應予追繳。
5、如有上述情形,選手生活照顧補助以獲有新學籍當月起算,由新學校辦理經費核撥事宜,如有中斷培訓情形,則按30日比例支給補助。
(六)本府核定補助之培訓,如列為「2022年杭州亞運」、「 2022年成都世大運」培訓或儲訓選手,或經核定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實施計畫」之培訓 選手,且已領有體育署專案補助經費者,則不得請領生活照顧補助,以符規定。
(七)如未於上揭期限內函報修正資料到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審辦,則視同未有調整需求,惟經本府查證有溢領補助經費情事者,本府則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停止所屬訓練站補助1年。
三、本案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整體規劃111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選手輔導照顧計畫,擇定執行內容,並確實檢視各訓練站選手請領其他相關補助情形,同時領有本府、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學雜費補助者,合計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學雜費支出;已領有本府、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生活津貼、零用金等其他給與者,不得支領生活照顧補助;已編列於本府或其他機關之課業輔導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及支領課業輔導補助。
四、本案務請把握辦理時效,依旨揭期限備文並檢附111年實施計畫相關資料表件(格式如附件)到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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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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