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麟洛國中|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62639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國教署規劃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1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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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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