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0747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114學年度補助認證考試項目:
1、教師於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完成臺灣台語/客語語言能力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
情形,經本府檢核後撥付經費;本計畫報名費依各認證考試簡章所列報名費金額核實補助。
2、本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考試,或該認證考試符合相當於歐
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簡稱CEFR)與教育部認列之本土語文證照種類B2以上等級者為限。
3、本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著作權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
令規定,倘有經主管機關查察確認違反前開法令規定,且經教育部取消認列者,配合前開取消認列之函文日期起,取消該認證考試報名費之補助。
(二)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補助對象: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
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三、檢附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完成臺灣台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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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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