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10109475號函辦理及本府111年6年14日屏府教學字第 11120884400號函續辦。
二、本案係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 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 (含長期代理教師)為主要補助對象;惟倘為本府薦派參 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 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其於完成閩南語或客語中高級能力 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亦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三、旨案分2梯次核定補助,第2梯次至112年1月20日截止收件,請貴校依申請條件並於檢核確認後,依限將補助經費 申請表送至本府。 四、檢附經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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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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