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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麟洛國民中學

麟洛公告欄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3月31日屏府行訊字第1145059763號函(如 附)辦理。 二、為避免工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 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危害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明確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 政法人已及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 限制使用危害國家安全資通安全等產品,並以行政秘書長 109年12月18日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公務用 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 體。 三、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型資安風險,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應遵循前述規定,並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二)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前開產品為汰換前,應有適當配套措施或相應作為,例 如: 1、以不含個資及資料的電腦單機將其下載並以斷網或非 公務網路之獨立網路使用。 2、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 端維護等。 3、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至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 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4、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 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 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5、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 品。 6、訂定適當配套管制措施,並將使用情形列入年度稽核 檢視項目。 (四)公物機關原則全面禁用Deepseek AI 等大陸廠牌資通訊 產品,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必須採購或使 用前開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機關資安長及其上 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 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後,以專案方式構置列冊管理。令教學及研究場域之使用原則,則依教育部與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另定規範辦理。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參考上開原 則辦理,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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